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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公司蓋章的合同也有法律效力
來源:本站 時間:2020-08-16 10:32 瀏覽:0
裁判要旨
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范圍內和自身職權范圍內所簽署的合同,即使沒有加蓋公司公章,該合同依然有效。
案情簡介
一、周杰及東航公司于2010年6月27日簽訂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》一份,周杰和東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簽字,但合同上未加蓋東航公司公章。
二、后因承包事項糾紛,東航公司將周杰訴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,周杰以東航公司未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,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為由,主張該合同無效。一審法院對周杰的主張不予支持,判決該合同成立、生效。
三、周杰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,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。
四、周杰不服,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再審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。
敗訴原因
周杰敗訴的原因是: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條,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,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即成立。可見,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與對方簽訂合同時,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公司蓋章無需同時具備,有其一合同即成立。
敗訴教訓、經驗總結
前事不忘、后事之師。為避免未來發(fā)生類似敗訴,提出如下建議:
一、公司應慎重選擇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自身應認真謹慎對待自己的簽名。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,其簽名與公司公章具有相同的效力。
二、在簽訂重大合同時,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司公章應該雙管齊下。盡管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條,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,兩者具備其一,即可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。但是簽訂重大合同時,我們建議公司蓋章與法定代表人簽字應該雙管齊下,在合同中約定“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,并加蓋雙方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”,為合同安全保駕護航。
相關法律規(guī)定
《合同法》
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,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。
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,再審法院判決書中“本院認為”就該問題的論述:
本案中,雙方當事人于2010年6月27日簽訂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》一份,約定涉案工程發(fā)包人為周杰,承包人為東航公司,并約定了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等。周杰及東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落款處簽字。周杰主張該合同因東航公司未蓋章而無效,但東航公司對合同真實性予以認可,周杰自認“周杰”的簽名確由其簽署,亦沒有提供其他有效證據(jù)證明涉案合同存在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強制性規(guī)定的情形,故原判認定合同真實有效,并無不當。周杰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知僅有東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,但對此并無異議,在本案中卻以東航公司未蓋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,缺乏依據(jù),不能成立。
案件來源
周杰、浙江東航建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(jiān)督民事裁定書[(2017)浙民申896號]


